1月10日,海關發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監管辦法》的政策解讀具體內容↓↓橫琴發展歷程及監管辦法出台背景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公開發佈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提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的一條主線、四大定位、三個階段目標和四大任務等內容,明確實施貨物“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人員進出高度便利等措施。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粵澳合作開發橫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總體方案》工作要求,海關總署根據合作區進出口稅收等政策,研究出台與之相適的海關監管制度2022年,海關總署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GMG區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制定工作,在制定過程中,為確保科學性、權威性,海關總署堅持開門立法。
2023年,署領導多次帶隊赴合作區專題調研,廣泛聽取了解粵澳政府、企業及居民意見建議同時海關總署加強部委間協調,充分考慮吸收各方面意見,最終制發《監管辦法》監管辦法的亮點特色在制度設計中,海關總署堅持以《總體方案》為遵循,聚焦“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主線,綜合考慮各方訴求。
堅持高水平開放,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監管理念、模式創新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在管得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放得開,確保相關措施可操作、能落地堅持“合作共治”,發揮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機制作用,深化監管合作,推動綜合治理GMG,實現海關監管與地方管理有序銜接。
堅持智慧海關建設,大力探索應用先進監管手段,實現科技賦能,重構海關作業模式,以海關現代化服務合作區高質量發展《監管辦法》總體思路為“一線基本放開、二線嚴格管住、區內實現自由”(一)“一線”基本放開一是稅收管理基本放開。
擴大享受免稅、保稅政策的主體和貨物範圍,進一步便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與合作區之間的貨物流動;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進出的個人攜帶、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稅的外,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二是檢驗檢疫精準放開衛生檢疫方面,海關與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實行“合作查驗、一次放行”旅客衛生檢疫便捷GMG通關模式動植物檢疫方面,對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澳門特區居民,攜帶相關動植物產品進入合作區的,海關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便利化措施。
商品檢驗方面,原產地為澳門特區、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入區並僅在區內銷售、使用的法檢貨物,除食品、化妝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外,符合條件的可採用“合格保證+符合性驗證”的檢驗監管模式三是大幅簡化海關手續對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進出的免稅、保稅貨物,海關將另文進一步細化簡化申報,如對不涉證不涉檢的免稅、保稅貨物,實行“極簡”申報,對其他免稅、保稅貨物實行“次簡”申報。
四是提升監管能效和通關體驗海關在“一線”與澳門海關、澳門司法警察局、澳門衛生局、珠海邊檢開展執GMG法合作,實行客貨車聯合“一站式”通關模式,加快通關速度,提升通關驗放效能(二)“二線”嚴格管住一是管住出區免稅、保稅貨物。
合作區進入內地的免稅、保稅貨物,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其中對於合作區內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內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免徵進口關稅,按規定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二是管住出區的涉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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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免稅放行入區的物品,通過個人攜帶或寄遞方式從合作區進入內地時,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海關參照自澳門特區進入內地進境物品有關規定實施監管(三)區內實現自由一是支持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等“四新”產業發展。
海關支持合作區開展保GMG稅加工、保稅倉儲、保稅研發、保稅維修等業務除另有規定外,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二是免稅物品正常消費使用旅客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攜帶進入合作區的免稅物品,免稅放行後可以在區內正常消費使用。
三是區內貨物自由流轉海關保稅貨物實行電子賬冊管理,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核銷周期、自主辦理賬冊報核保稅貨物可以在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間自由流轉《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監管辦法》包括總則、合作區與澳門特區之間進出的監管、合作區與內地之間進出的監管、合作區內監管、附則,共5章,主要有5方面內容:。
(一)關於總則一是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海關對合作區與澳門特區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人員、貨物、物品,合作區GMG與內地之間進出的免稅、保稅貨物,從內地進入合作區申報出口的貨物,從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免稅放行入區再進入內地的物品及合作區內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實施監督管理。
二是遵循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體制機制,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海關依職責與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在信用管理、安全准入(出)等方面開展合作(二)關於合作區與澳門特區之間進出的監管。
一是貨物監管方面,明確對進入合作區的免稅、保稅貨物實行簡化申報二是物品監管方面,明確對進入合作區的個人攜帶、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寄遞物品限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三)關於合作區與內地之間進出的監管一是貨物監管方面,明確合作區GMG與內地之間進出的免稅、保稅貨物,以及進入合作區申報出口貨物,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
二是物品監管方面,明確進入內地的個人攜帶、寄遞進境免稅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稅收徵免管理三是已按規定繳納進口稅收的貨物等國內流通貨物、物品,海關不實施監管(四)關於合作區內監管。
合作區內企業可以按規定開展保稅加工、保稅倉儲、保稅研發、保稅維修、保稅展示交易、保稅融資租賃、跨境電商等業務(五)關於附則一是設置兜底條款,明確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二是明確海關在口岸及其他海關監管區依法實施監管不影響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履行其相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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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圖片GMG可查看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02號(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監管辦法》的公告)資料來源:橫琴在線、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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