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随着“放管服”改革,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取消了资格门槛的审批制,实行方便快捷的登记制市场放开伴随的是代理机构数量的“井喷式”增长,但与此同时,代理机构执业水平良莠不齐、忽视专业化发展等问题逐渐凸显,以及“一人公司”“夫妻店”“干一单就撤”等行业乱象层出不穷。
2018年,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侧重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管理,解决了代理机构的基本登记和管理问题,但关于监管的条款相对简略、缺少实施细则,且未形成常态化机制。
因此,行业自律缺失,“兼职”“挂靠”“小散乱”等问题依然未能从源头上得到遏制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前不久发布的《政GMG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着力规范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笔者认为,这对促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的执业规范尤为合宜和必要在与《暂行办法》保持衔接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检查重点、标准、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对引导代理机构规范执业具有重要意义有何亮点一是《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监督检查分级分类”明确了检查分级分类标准,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合理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这可以有效集中优势力量,抓重点机构,排查问题机构对于代理机构而言,对比传统的不定期检查通知和GMG无规律抽检方式,这有助于其形成明确稳定的监管预期二是《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对代理机构完善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颇具指导意义。
这一章对检查范围进行了界定,对采购文件、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的重点检查内容进行了逐项列明,可以说是将原本分散在多个不同法条中的违法违规事项表述进行了“一站式”整合一方面,代理机构在日常代理业务流程中应严格以此作为操作规范,不得突破“红线”;另一方面,代理机构应据此完善内控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定期自查和整改,完善档案管理,做好监督检查常态化的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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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明确了规范检查的实施步骤及检查标GMG准笔者认为,这可以有效地避免过往检查中不同级别监管部门“同事不同罚”的问题,确保执法公平性同时,规范的监督检查程序和执行标准,对提高执法公正性、保障结果公信力非常关键。
这一章对检查组的构成、业务培训、实施步骤、资料提交时限等都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赋予了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延伸调查权有何意义一是《征求意见稿》将不仅仅对代理机构产生影响从标题和文义来看,虽然《征求意见稿》是一部针对社会代理机构监管的法规,但由于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其检查可以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即相关参与方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可能被发现并追责。
也就是说,通过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将有利于GMG规范包括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在内的政府采购各参与方的行为二是《征求意见稿》为未来进一步完善留有空间《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这为未来将监督检查与信用评价挂钩做好了过渡和铺垫。
但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要求,“处理处罚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可以看出,现阶段监督检查的结果主要是以负面处罚的形式公布,对于检查中未发现问题、操作规范的代理机构并不会有“红名单”的信息公告。
《征求意见稿》虽是财政部门加强代理机构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但监督检查只是手段,GMG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推动行业自律发展在笔者看来,代理机构的发展、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代理机构应当以监管促自律、以自律促发展,同时积极提升服务价值,走专业化之路,跳出同质化竞争。
(作者单位: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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