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的交往禁忌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司法人员接触禁忌进行了明确界定,今天让我们再次重温。
以下情形,您是否遇见过?
周哥,好久不见了,今天晚上咱们几个老同学聚聚啊?
好久不见,好久不见,老同学聚会当然要去,不过,小丽啊,别怪我丑话说在前面,同学的酒可以喝,律师的酒我们可不能喝啊。
哎呀,什么事儿都瞒不过你啊,这不是最近我代理的一个案件正好到你们那了嘛……
咳……这个,老同学啊,你这是在害我啊,你知道的,我们有“三个规定”,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GMG都要如实报告,今天这次我也要记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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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哥,你这也太不近人情了吧,至于嘛,我还没说是哪个案子呢,开口说话的机会都不给啊……
老同学,我希望你能理解我啊,案子的问题,你可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按照程序约见承办的检察官。
嘟……
喂?额,喂?
好吧,电话挂了,又得罪一个老同学……真实反面案例某司法人员王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长期存在不正当资金往来和交往王某某接受刘某的请托,在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向相关部门了解案情,并告知刘某办案信息。
该违纪行为被检务督察部门发现,加上王某某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王某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而刘某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GMG法机关处理检察官普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称的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该如何理解?接触交往行为有哪些禁止?一旦违反,后果如何?检察官再带你了解一下。
01特殊关系人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02中介组织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03严禁GMG接触交往的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04不当接触会受到什么处罚(一)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GMG、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二)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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